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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享居派(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0742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6民初2892号
    案号 (2021)沪0116执53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享居派(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胡小牡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3日工资900元;二、原告享居派(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胡小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312.5元;三、原告享居派(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胡小牡工伤八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775元;四、原告享居派(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胡小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6,2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220元;五、原告享居派(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胡小牡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3,775元;六、原告享居派(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胡小牡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的病假工资3,622.5元;七、原告享居派(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胡小牡急救车费用215元;八、原告享居派(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胡小牡鉴定费350元;九、驳回原告享居派(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十、驳回被告胡小牡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享居派(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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