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博邮处[201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报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解决经济纠纷,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24 |
决定机关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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