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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志林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703MA****7H4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84民初2444号
    案号 (2022)冀0184执4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1
    发布日期 2022-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志林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许永军承揽款项19万元。 二、被告鲁国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许永军对被告李长安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许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实收部分),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四川志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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