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6****928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收20875号 |
| 案号 | (2021)渝0113执437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重庆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84,979.3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22,742.87元及逾期罚息126,356.57元; 二、被告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 484,979.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的逾期罚息; 三、被告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1,000元; 四、被告张志远对被告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130元,减半收取计5,565元,由被告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张志远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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