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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6****92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76892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5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19-03-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志萍归还借款120,000元;   二、被告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志萍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计1,361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81元,由被告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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