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鲁康经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61366****740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602民初8563号 |
案号 | (2022)鲁0602执18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5-06 |
发布日期 | 2022-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垫款人民币210519.65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1.4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4倍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段计算的资本占用费,并由被告莱阳永康制药有限公司、被告神州医药有限公司、被告鲁虹药业控股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鲁康经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众耀经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正天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曲宏伟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由被告莱阳永康制药有限公司、被告神州医药有限公司、被告鲁虹药业控股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鲁康经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众耀经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正天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曲宏伟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111元减半收取为2556元,由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7元,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负担2229元。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迳付给原告2229元,并由被告莱阳永康制药有限公司、被告神州医药有限公司、被告鲁虹药业控股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鲁康经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众耀经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正天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曲宏伟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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