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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鲁康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1366****740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602民初161号
    案号 (2021)鲁0602执3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6-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烟台鲁康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904966.67元、罚息2553337.50元、复利115534.27元(暫计算至2020年9月27日),同时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展期合同》的约定计付罚息、复利给原告;同时由被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贵任。二、限被告烟台鲁康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银行律师费15000元;同时由被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債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87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合鲁康经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84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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