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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裕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302MA****LT4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404民初22号(2021)粤04民终2901号
    案号 (2021)粤0404执2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71212601848】。(2021)粤04民终29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一、关于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问题,本院认为,2020年6月18日,大粤湾公司通过微信向东方雨虹公司发出最终审定金额1035077元"的意见,从文义上来看,最终审定金额"应是指最终结算金额。东方雨虹公司在2021年2月8日出具《承诺函》,重新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总价为100万元,东方雨虹公司解释称是因为为了尽快拿到结算款而作的让步。本院认为,东方雨虹公司是在起诉后才作出《承诺函》,东方雨虹公司该解释具有合理性。而且东方雨虹公司在结算后对结算款重新确认,并不代表双方的结算时间推迟,再者工程已在2019年11月28日验收合格,至2021年2月8日已一年多,以此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合理。故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的认定正确,予以维持,对大粤湾公司主张从2021年2月8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意见不予纳。二、关于预付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东方雨虹公司没有在结算过程中提及要求预付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不能代表默示放弃此项权利,本院对大粤湾公司该意见不予纳。三、关于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负担问题,东方雨虹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应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作为诉讼费的计算基础,一审判决未予变更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另外,由于东方雨虹公司的请求并没有完全得到支持,本院按照胜败诉比例予以重新分配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负担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6312元,减半收取为3156元(珠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4571元),由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负担2491元,由珠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5元。保全费3183元,由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负担1747元,由珠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1元[(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已预交9142元],由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848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粤0404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一、被告大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000元;二、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务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详见《违约金计算表》);三、被告北京裕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珠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计取4571元、保全费3183元,由被告大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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