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马可波罗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76****343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民初839号 |
案号 | (2021)豫0106执4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马可波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借款3034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5月20日共计人民币11015511.41元,自2016年5月21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河南泰丰纺织有限公司、被告韩新昌对被告河南马可波罗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对被告许战胜提供的名下位于灵宝市朱阳镇寺上村杨寨组的林权[林权证号:豫灵林证字(2010)第8211111136号]在被告河南省马可波罗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河南马可波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告河南泰丰纺织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的借款利息10941404.92元(自2016年5月21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五、被告河南泰丰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马可波罗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市郊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810元,由被告河南省马可波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泰丰纺织有限公司、韩新昌、许战胜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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