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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黔南州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0178****55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727民初1436号
    案号 (2021)黔2727执3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邓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27149.23元; 二、由被告邓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行截止2018年7月21日的借款人民币利息152582.26元; 三、被告黔南州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邓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3598.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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