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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建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8****19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04民初20149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10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霍桂珍、梁妙芹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83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标准,从2011年7月13日起计至2017年8月7日止); 二、驳回原告霍桂珍、梁妙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37989.33元,由原告霍桂珍、梁妙芹负担39481.38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850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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