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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35****787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7民初1850号
    案号 (2021)皖0207执8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2821557.74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3月11日的利息225909.91元及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3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10元,由被告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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