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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同市浩海集团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志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20074****92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民初542
    案号 (2018)晋01执2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大同市鼎祥物产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2075916.13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已经支付的利息3360000元应当予以核减); 2、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浩海国际酒店、大同市红星嘉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集团北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同市浩海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集团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王府至尊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红星物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忠、刘琴、王生忠、张丽霞、王波、文亦研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按键受理费220956元由以上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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