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市管(广)罚决〔2018〕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2、对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070000元整,上缴国库。该案已进入复议且已中止审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1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迎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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