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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市管(广)罚决〔2018〕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2、对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070000元整,上缴国库。该案已进入复议且已中止审理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1
    决定机关 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迎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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