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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专五罚〔2020〕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4月13日,你公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石康镇学堂岭原石康炮竹加工厂厂房内的砂土堆场,露天堆放砂土,且无围挡,砂土基本没有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0年4月1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4月1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现场5张)1份;3.2020年4月3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复查相片3张)1份;4.2020年4月1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2020年6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五告〔2020〕8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5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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