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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烟专处字(2015)第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烟专处字〔2015〕第 007号 案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当事人:富尧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38岁 身份证号码:222326197812200011 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一街三委二组 现 住 址:吉林省镇赉县 职 业:个体卷烟零售户 联系电话:13694367036 2015年04月17日,我局稽查大队宁大鹏(执法证件号:22G088)、李维(执法证件号:22G041)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检查证件后,依法对吉林省镇赉县英伦印象的“新通达食品商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富尧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并当场在其柜台内查获涉案卷烟中华(软)壹条,经现场勘查,上述涉案卷烟均未喷有该商店防伪喷码的卷烟。在查获现场当事人富尧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经过对上述涉案卷烟的鉴定结果认定为真品卷烟。在对“新通达食品商店”检查和勘验过程中,当事人富尧始终在案发现场。 经查,上述涉案卷烟系当事人的朋友拿来让其帮忙代卖的;在对当事人富尧的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富尧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全部属实。 本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涉案卷烟实物照片、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和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证明资料等证据齐备。 本局于2015年04月20日向当事人富尧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执法文书编号为“镇烟专处告字第007号”,并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富尧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并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富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当事人认错态度比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罚: 处以进货总额(¥550元)的百分之五罚款(¥27.5元)。 将涉案真品卷烟返还当事人。 当事人富尧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农业银行(地址:嫩江西路)。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镇赉县烟草专卖局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4-21
    决定机关 镇赉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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