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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龙岩星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088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0)岩民初字第33号
    案号 (2019)闽08执5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星辉公司应支付条围村委会土地补偿金1472万元(14.72亩×100万元/亩); 二、条围村委会应支付星辉公司安置房购房款524.98万元〔(2222.68㎡+59.87㎡)×协议价2300元/㎡≈524.98元〕; 三、条围村委会应支付星辉公司安置林景欣的拆迁费75.38万元 (150.77㎡×5000元/㎡≈75.38万元); 四、以上第一至三条合并计算,星辉公司应支付条围村委会871.64万元(土地补偿金1472万元-安置房购房款524.98万元-安置林景欣的拆迁费75.38万元),该款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0日止六年零八个月按2008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5.58%计算利息为324.2万元(871.64万元×5.58%×六年零八个月≈324.2万元); 五、已由星辉公司缴纳的土地契税150万元,双方各承担一半,条围村委会应向星辉公司支付土地契税75万元(150万元÷2); 六、以上第一至五条合并计算,星辉公司实际应向条围村委会支付1120.84万元(871.64万元+324.2万元-75万元),该款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七、案件受理费485009元,减半收取242504.5元,由条围村委会负担121252.25元,由星辉公司负担121252.25元; 八、从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双方不再因星辉公司房地产开发之事产生任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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