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税稽罚[2019]174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房产税你单位2014年度支付“上海鸣海装饰”样板房装修工程款累计1520000元,该样板房装修后于2014年3月份投入使用,2016年4月份拆除,该部分装修未申报房产税。2014年4月至12月应补房产税9576元;2015年度应补房产税12768元;2016年1至4月应补房产税4256元。2、印花税(1)你单位2014年分别与两家单位签订三笔加工承揽合同(印刷广告合同),合同合计金额1597080元,尚未缴纳税款。(2)你单位2016年分别与两家单位签订两笔加工承揽合同(印刷广告合同),合同合计金额879866元,尚未缴纳税款。3、个人所得税(1)演出费不含税支付后未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2016年11月30日,你单位通过传媒公司聘请丁克森、桂雨濛、林燕三人来温州市港龙义乌国际商贸城广场表演,2016年12月份支付演出费170000元(合同约定为“艺人劳务费用为税后款”)给该三名演艺人员,分别是丁克森劳务费用60000元;桂雨濛劳务费用60000元;林燕劳务费用50000元。尚未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2)广告促销活动随机赠送(非本单位员工)的广告礼品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①礼品油卡在“管理费用——汽车费用——汽油费”科目中列支累计1223000元(其中2014年度130000元,2015年度600000元,2016年度493000元),均已在促销活动中作为广告礼品随机赠送(非本单位员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②部分促销品在“销售费用——促销品”科目中列支累计739960.89元(其中2014年度198456元,2015年度541504.89元),均已在促销活动中作为广告礼品随机赠送(非本单位员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③2016年度广告促销品在“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用——广告费用”科目中列支570820.60元,均已在促销活动中作为广告礼品随机赠送(非本单位员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49117.66元处以50%罚款计24558.8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4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