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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住建罚决字〔2018〕第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单位涉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案
    行政处罚内容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住建罚决字〔2018〕第5-1号被处罚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杰职务:董事长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与中汇路交叉口东北面2018年3月底,接群众举报,反映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将温州港龙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的钢结构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4月2日对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予以立案。经调查,温州港龙城市商业广场项目坐落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与中汇路交叉口东北面,工程建设单位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施工总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为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天公司)。2016年1月11日建设单位港龙公司直接与锦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温州港龙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的钢结构工程肢解发包给锦天公司,协议确定了工程内容是宴会厅、采光顶屋面、AB楼之间的钢连廊、电影院看台、观光电梯、AB楼之间的钢结构桁架等,造价为1310万元,工程于2015年10月开工,2016年11月竣工。温州港龙城市商业广场项目于2017年6月竣工,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港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港龙公司的基本情况;2、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共19页、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涉案工程的基本概况;3、对港龙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对港龙公司委托人谈话笔录1份共3页、港龙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港龙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港龙公司将温州港龙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的钢结构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我局认为,港龙公司不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涉案工程的钢结构工程肢解发包给锦天公司,黄怀林作为港龙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对公司的肢解发包行为负主要责任。港龙公司及其项目负责人黄怀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30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1
    决定机关 区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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