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亮泉植物油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文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40495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民初字第3099号 |
案号 | (2016)鲁0214执7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8 |
发布日期 | 2016-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美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德志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青岛亮泉植物油有限公司、被告石峻德、被告姜丽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秦美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德志借款人民币172.348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四、被告青岛亮泉植物油有限公司、被告王文宣、被告栾明华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青岛亮泉植物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德志借款人民币75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00元,由被告秦美全、被告青岛亮泉植物油有限公司负担,其中的10400元由被告石峻德、被告姜丽萍共同负担,其中的25400元由被告王文宣、被告栾明华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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