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沃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130****455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3200号 |
案号 | (2019)苏0581执76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沃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祥帕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128.6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沃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祥帕实业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上海祥帕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账号:1001100409003076086。三、驳回原告上海祥帕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802元,由原告上海祥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6元,被告江苏沃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45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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