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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竹山县恒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扬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6814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341号
    案号 (2015)鄂竹山执字第005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31
    发布日期 2015-08-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昔扬、袁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借款本金4833339.5元,给付尚欠2015年5月12日前的利息351671.52元及逾期罚息335683.05元;自2015年5月12日起按月利率7.8‰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对被告被告竹山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竹山县恒锦置业有限公司登)记抵押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41号2幢1单元1层101-1室房产和2幢1单元1层101室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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