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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9****358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3330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15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骎剩余合同价款126200元; 二、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骎以剩余合同价款126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贾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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