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北市监检处字〔2020〕1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之规定,构成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之规定,构成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百三十三、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一)处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裁量标准1.【一般】(1)违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2.主动追回已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或积极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影响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一般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积极认真改正错误消除影响。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3 |
决定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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