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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筠连县兴旺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52775****0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527民初818号
    案号 (2019)川1527执6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宾市铁龙运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借款本金8100000元及截止2019年3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704701.55元,余下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3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8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的约定计算利息、复利、罚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对被告宜宾市铁龙运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73辆重型自卸式货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抵押物处置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除列举事项之外的原告为实现债权一切费用; 三、被告宜宾市铁龙运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前向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 四、被告筠连县兴旺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刘东波、苏良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筠连县兴旺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刘东波、苏良平实际承担责任部分有权向被告宜宾市铁龙运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2868元,减半收取计46434元,保全费2040元,共计48474元,由被告宜宾市铁龙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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