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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榆政资规处字〔2020〕1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小壕兔乡贾明采当村、巴汗采当村建设风力发电风基机座和升压站,共占地15119平方米(22.67亩),其中林地11239平方米(约合16.85亩)、未利用地3880平方米(5.82亩),已形成违法用地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你公司退还违法占用15119平方米(22.67亩)土地;2.没收你公司违法占用11239平方米(约合16.8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11239平方米(约合16.85亩)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捌万玖仟玖佰壹拾贰元整(¥8.9912万元);对你公司非法占用3880平方米(5.82亩)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肆拾元整(¥1.164万元);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伍佰伍拾贰元整(¥10.155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4
    决定机关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黄文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