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市监处罚〔2021〕405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人脸信息作为一种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是一种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当事人通过人脸识别系统《销售案场中介风控》采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目的在于准确区分消费者来源渠道,便于与分销商结佣或作员工业绩评定,实质是为了自身成本控制,与消费者利益无关,因此当事人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无必要。当事人通过人脸抓拍设备采集消费者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全程既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更未经消费者同意;当事人通过人脸认证机采集消费者个人身份证信息和人脸生物识别信息,虽经消费者同意,却未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和方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必要原则,属于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未经消费者同意而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以18万元罚款。当事人在其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宣传“全优双学区风口椒江东”“椒江东双学区”“眼界主城未来双学区资源”等内容,虽是基于区政府的会议纪要及当事人与教育局签署的合作协议所载内容的客观宣传,但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以上罚款共计28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6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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