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好芳德药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LiXinShen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363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商外初字第0006号 |
案号 | (2016)苏0291执2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01 |
发布日期 | 2016-04-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好芳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农行科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2988.50元、罚息(自2014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截至2015年6月3日为人民币7812.50元)、复利(截止2015年6月3日为人民币92.64元;自2015年6月4日起以人民币781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 二、好芳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农行科技支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19026元。 三、盛福公司、徐刚、高辉、LixinShen对好芳德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以及好芳德公司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盛福公司、徐刚、高辉、LixinShen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好芳德公司追偿。 四、对于好芳德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好芳德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农行科技支行有权在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以好芳德公司所有的登记专利证书号为ZL2009101439481的发明专利、盛福公司所有的登记专利证书号为ZL2009100263519的发明专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0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3502元(此款已由农行科技支行预交),由好芳德公司负担。(农行科技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53502元由好芳德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好芳德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农行科技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农行科技支行、好芳德公司、盛福公司、徐刚、高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LixinShe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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