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长城飞轮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834477-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4民初406号 |
| 案号 | (2019)苏0324执140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4-11 |
| 发布日期 | 2019-07-3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长城飞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偿还贷款应收利息8113.18元、拖欠本金的罚息81814.45元及应收利息的罚息1959.74元,合计91887.37元(其中拖欠本金的罚息和应收利息的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蔡振泉、张晓琳、韩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徐州市长城飞轮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9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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