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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食药监(总)罚处字[2016]第2220160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21
    决定机关 市局执法总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