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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8716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望民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望执字第008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4
    发布日期 2016-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湖南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849388.45元; 二、被告吴合年对被告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合年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7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1746元,由被告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吴合年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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