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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温瑞卫公罚﹝2021﹞1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瑞安市辰茂阳光酒店有限公司的游泳池经营期间水质的游离余氯为不合格,不符合GB37488-2019规定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另经查档被处罚人于2014年9月1日曾因同样情形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一次。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2年内无相同情形处罚史,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8
    决定机关 温州市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徐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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