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瑞)文综罚字[2021]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文综罚字[2021]18号当事人:瑞安市辰茂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57098441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坚住所: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路8号瑞安市辰茂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05月18日15时20分许,瑞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对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路8号的瑞安市辰茂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游泳池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常对外营业,场所内有2名客人在游泳。现场在场所负责人孙应东的陪同下检查发现该游泳池尺寸为9m*13.5m,且未配备救护人员。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05月18日,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05月19日,对该场所授权委托人孙应东进行调查询问,孙应东对现场所取得的证据、照片等相关材料予以签字确认。2021年07月05日,本案调查终结,通过进一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如下:瑞安市辰茂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孙应东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对该场所依法检查和违法情况的记录;2、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实该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现场情况;3、授权委托人孙应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该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违法事实;4、2021年03月30日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实该场所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事实;5、授权委托人孙应东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其合法身份;6、《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场所主体资格;7、《执法证扫描件提取单》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9 |
决定机关 | 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徐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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