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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门处字〔2018〕第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主在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没有准确、清楚或明白表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8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法定代表人 史保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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