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门)质监当罚字〔201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2、罚款壹佰元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1 |
决定机关 | 门头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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