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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金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洪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5768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沈河民三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2)沈河执字第023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9-21
    发布日期 2014-08-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金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丽借款200万元; 二、被告沈阳金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丽利息4,011元; 三、被告沈阳金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丽借款200万元的违约金(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5,300元,由被告沈阳金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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