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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财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47033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72民初460号
    案号 (2017)闽72执6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8
    发布日期 2018-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闽72民初460号 原告上海爱轮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青云街58号A区。 法定代表人兰建国,总经理。 被告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连江路1号。 法人代表人林财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凌,北京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爱轮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为被告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的船舶“宝昌海”轮供应配件。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配件款共计100000元。2015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应付款确认书》,确认尚欠原告配件款10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不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供应船舶配件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 被告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以被告向原告支付和解款项80000元,作为本案最终和全部的解决方案; 二、被告承诺分二期支付和解款项,即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40000元,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支付40000元,原告指定的收款账号如下: 户名:上海爱轮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丽园支行 帐号:0226014170002531 三、原告承诺在被告按时足额支付和解款项后,本案所涉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清洁; 四、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任何一期和解款项,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起诉状中载明的全部欠付配件款1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七、调解协议于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双方已于2016年6月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现已生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林静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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