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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财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47033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72民初615号
    案号 (2017)闽72执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1
    发布日期 2018-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财龙、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旗山船务有限公司、寿山船务有限公司对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债务,即24853375.76美元(或以支付日计算的等值港元)、11709724港币及两项金额之衍生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1日算至付清之日止按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判决利率计算,该判决利率现为年8%),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以人民币支付时按支付之日的汇率换算); 二、驳回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969元,由中国银行香港公司负担465984.5元,林财龙、冠海公司共同负担4639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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