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财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547033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495号 |
案号 | (2015)厦海法执字第003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海事法院 |
执行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01 |
发布日期 | 2015-12-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归还借款104965279.29元,其中本金10082776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暂计4137518.29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就前项债权对被告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冠海328”散货船享有船舶抵押权,并有权优先受偿;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在最高额16507500元内有权就被告福建省连江县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江县琯头镇琯福大道12号冠海城地下室148个的车位(产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20133981、20133982、20133983、20133984、20133985、20133986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优先受偿;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在最高额65840000元内有权对被告福建金湖半岛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泰宁县梅口乡石谷半岛商服、旅游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泰国用(2005)第1075号)、位于泰宁县梅口乡麦坑村龚家地横源旅游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泰国用(2007)第0236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优先受偿;五、被告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福建冠海投资有限公司、林财龙、俞宝钗对被告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根据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66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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