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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财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47033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厦海法督字第4号
    案号 (2015)厦海法执字第00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7
    发布日期 2016-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船东互保协会203,368.42美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5382.65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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