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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文综罚字〔2020〕第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文综罚字〔2020〕第12号当事人: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6335456H法定代表人:吕文杰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55号主楼15楼1516室2020年10月30日下午,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黄涧锋、吴梦龙对位于湖口村旁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犭央犭茶湖避塘进行检查,发现避塘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有建设行为,经了解,该建设行为桥面改造工程,为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娄志远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要求其提供该工程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手续,其无法提供。据此情况,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及相关证据已拍照固定,对娄志远做调查询问笔录,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绘制现场勘验图,娄志远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并捺印。10月30日,经批准,我局对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在国保单位?犭茶湖避塘建控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1月2日,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娄志远制作了第二次询问笔录。现已查明:1、?犭茶湖避塘系2013年确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2座桥梁均在?犭茶湖避塘建设控制范围内,且系同一工程项目,其中一座桥位于湖口村与?犭茶湖避塘相接处,另一座位于?犭茶湖避塘北侧河道,两座桥均于2019年11月开始施工,目前两座桥均未竣工。3、经专家认定,该建设工程(?犭茶湖避塘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两座桥)对?犭茶湖避塘建设控制地带的历史风貌造成了轻微改变。其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绍市越文检(勘)字〔2020〕203号),证明现场检查程序合法,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在国保单位?犭茶湖避塘建控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2.《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单位的通知》(国发[2013]13号)1份(共16页),证明?犭茶湖避塘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现场勘验图4页,证明该建设工程(?犭茶湖避塘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两座桥)在?犭茶湖避塘建控范围内;4.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8页),证明现场勘验过程,证明该建设工程(?犭茶湖避塘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两座桥)在?犭茶湖避塘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1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