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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鑫恒顺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4MA****QG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4民初3535号
    案号 (2019)苏0214执3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4-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鑫恒顺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智博科技有限公司税款抵扣损失74793.43元以及利息损失(以62741.4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051.9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豆淑英对无锡鑫恒顺特钢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财产保全费870元,总计1705元,由无锡鑫恒顺特钢有限公司、豆淑英共同负担(无锡智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无锡鑫恒顺特钢有限公司、豆淑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鑫恒顺特钢有限公司、豆淑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智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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