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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起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00027****281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91民初11790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15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起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洋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8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3元,由被告郑起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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