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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起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00027****281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民初1160号
    案号 (2019)豫01执24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起重工有限公司、河南省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龙泰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9683775.90元,逾期利息3606326.00元(暂计至2019年5月4日,之后利息以18839359.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起重工有限公司、河南省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龙泰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259859.66元,(暂计至2019年5月6日,之后以19683775.9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36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70036元,由被告郑起重工有限公司、河南省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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