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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市监罚处〔2021〕1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因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羽绒服服冒充合格羽绒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现鉴于当事人在抽检后停止销售涉案羽绒服,故不再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羽绒服,综合考量当事人在抽检后停止销售不合格羽绒服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不合格商品的进销货等情况并提供涉案商品的有关单据等,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及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罚款数额,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两件不合格羽绒服(已扣押);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玖拾肆元整(10194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零叁拾捌元捌角(2038.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9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晓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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