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42474****788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4民初2010号 |
案号 | (2020)湘0424执1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衡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17031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照日利率0.13952‰标准计算至2016年1月8日,已付利息210238.93元应予以抵扣;自2016年1月9日按照日利率0.1813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343215.12元应予以抵扣)。 二、被告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衡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质押物享有质押权,并有权依法处置,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告王新平、被告罗运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向原告衡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荣桓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衡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被告王新平、罗运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衡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551.17元,由被告王新平、罗运莲、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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