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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新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3687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408民初581号
    案号 (2017)湘0408执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1
    发布日期 2018-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荣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463013.7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后期逾期利息以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 二、被告衡阳市力源动力制造有限公司、周定喜、邓素珍、王新平对被告湖南荣恒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荣恒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207元,财产保险费5000元,合计62207元由被告湖南荣恒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市力源动力制造有限公司、周定喜、邓素珍、王新平共同负担61817元,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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