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新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836878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4民终1637号 |
| 案号 | (2017)湘0408执20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5-02 |
| 发布日期 | 2017-08-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81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上诉人欧阳旸借款本金人民币401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三、原审被告衡阳市力源动力制造有限公司、王新平、周定喜、颜秋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欧阳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8280元,二审受理费58280元,合计116560元,由上诉人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248元,被上诉人欧阳旸负担233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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