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66216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702民初9955号 |
案号 | (2020)浙0702执43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巫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借款本金8278.37元,支付利息3097.22元(利息已计至2019年4月27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巫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对抵押物即登记在巫丽萍名下的浙G911PH号起亚牌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何浩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巫丽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巫丽萍、何浩、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长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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