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监小罚处字〔2020〕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在锅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的规定,属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的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及《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3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丁晖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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